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失效]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