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