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处理办法
(2001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185号令),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应有一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及时拆阅,认真接待,查清事实,妥善处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分析研究来信来访中带有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程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