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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
 (财考〔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财政部第十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98〕1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以下简称评统工作),公正、准确地评定考生成绩,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有效答题卷、有效答题卡及考试相关资料入库并保管;抽取部分有效答题卷进行试评;对试卷评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业务分工及考评;按规定的工作规程进行答题卷评阅、合分、登录、复查等;按规定的工作规程进行答题卡的计算机识读及评分等;核实异常答题卷的有关证据并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规定的工作规程复核、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评统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领导及全国考办指导下集中进行。由有全国考办、考试专家及承办评统工作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评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检查评统各环节的工作,并处置特殊情况;
  (二)组织配置评统工作所需计算机等设备,以及选派评统工作人员;
  (三)组织对有效答题卷的抽样试评,确定标准答案、明确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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