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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承诺按期货管理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审核业务单据的真实性;保证在风险敞口额度内汇出资金;按规定逐笔登记台账并向外汇局反馈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等。
  3.符合条件的境内开户银行凭外汇局的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为持证企业办理境内期货专户开户手续,每家持证企业境内期货专户只限开立1个。
  4.持证企业如需从其原有外汇账户向其境内期货专户划转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外汇资金,应当持上述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原外汇账户审批部门办理原有外汇账户扩大支出范围的批准手续,以备汇出资金时银行凭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5.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境内期货专户办理,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收付外汇。境内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于拟汇出境外用于期货保证金或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6.境内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持证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以下资料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根据业务需求分别要求持证企业提供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银行手续费缴款通知书等。
  境内开户银行核查上述凭证无误后,方可在外汇局批复文件核准登记的风险敞口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设台账逐笔进行登记。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如需从其他原有境内外汇账户划入期货专户外汇资金,银行应凭外汇局对其原有外汇帐户增加使用范围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通过账户之间划转的资金到账后,最迟于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须于当日经境内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特殊情况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方可汇出资金。
  7.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须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期货专户,汇回的外汇须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境内开户银行应设台账进行逐笔登记。持证企业调回的盈利作为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额的重要依据。
  8.持证企业应当在办理开户手续后15天内将开户、增加原账户支出范围等情况报外汇局。
  (二)境外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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