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150号)
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
(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
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
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2.开立境内期货专户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系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2)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