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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
 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纪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已经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2001年3月26日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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