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3.根据需要制定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4.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5.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7.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有关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强化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的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和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新闻出版署提出本年度新闻出版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 经新闻出版署汇总、审核和协调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年度计划项目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拨付标准补助费。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补助费,须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工作应本着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科研单位负责或组织工作组制定,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企业标准由企业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制定,由本企业自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