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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6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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