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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失效]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十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行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结转: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发主“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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