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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
 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财会〔2001〕4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发布以后,我们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起草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附件: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现对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政策衔接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会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级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同。因此,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调整问题。如果公司已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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