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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1日 银发〔2001〕1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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