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5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20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
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