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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17号 2001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该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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