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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
 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的请示》(晋工商法字〔2001〕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区别。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仍可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式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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