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文政法发〔2001〕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教语用〔2000〕6号)精神,结合文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我国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文化工作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使《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把普通话作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凡达不到标准的,要按照人事部、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要求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