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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
 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7日 新出联〔2001〕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等环节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于2001年底前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授权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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