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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七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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