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章 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三)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2.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3.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