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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1号)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6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2001年6月7日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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