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不准通过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及强制学生投保。
5、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如强制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等。
6、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7、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一律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本。
8、农村中小学校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9、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10、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二)大中城市对择校生收费要做到:
1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12.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准再向其收取杂费和其他费用。
13、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14、开办民办学校,不准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要做到:
15、不准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收费规定,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6、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教育收费要稳定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得再提高。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双轨”收费,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等。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