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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二)凡拟登记基础理论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2、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4、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三)凡拟登记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1、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2、研究报告。
  3、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程序:
  凡拟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审查合格后,统一向教育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相同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教育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通过教育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注销登记外,同时将作弊者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人员负责登记材料的归档整理、提供统计数据,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时间: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登记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底之前登记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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