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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9日 司复〔2001〕10号)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庄成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如何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请示》(冀司〔200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应当解散。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你厅《请示》中述及的律师事务所,在合伙人发生重大变更,合伙人已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将不符合合伙人条件的人员申报为合伙人,骗取了变更登记。在违法执业期间,又多次提供虚假材料,为不符合申报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申办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且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该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依照《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按“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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