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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6日 公复字〔2001〕13号)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GA/T146-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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