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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会计法》
 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目前,《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已由单位自查转入重点检查阶段,认真抓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是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总结前一阶段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要求,认真抓好重点检查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会计信息质量作为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有关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的总体要求以及朱镕基总理关于“不做假账”的重要指示,为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以此为指导,把打击和查处造假账等违法行为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尤其要严肃查处上市公司假造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重点检查阶段所采取的措施和确定的检查内容,进一步完善检查措施,充实检查内容,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避免泛泛检查、避重就轻和其他消极应付的做法。为了指导重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基础上,分别检查对象,列举了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随文附发,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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