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7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已批准筹建或拟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起草公司章程。新设公司的章程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报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
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一、起草和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除应当具备
《公司法》规定的必备内容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外,还应当具备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