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4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
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 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