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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
 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请示》(浙工商个〔2001〕6号)收悉。经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部署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顿的目的是要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其中的“企业登记注册”是指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对原以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开办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对符合《办法》六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宏观控制、规模经营的原则,规范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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