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各地要针对重点行业,排摸一批偷税严重的企业,严厉查处。重点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税不足的局面,税务机关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侦查破案工作。
各地公安部门要组织优势力量,对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成立联合督办组,负责对在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案件的侦破情况,并随时将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纳入督办范围,以加强领导。必要时督办组要派驻案发地参与具体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各地要及时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加大税收款项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追缴的税收款项,要及时按规定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偷税、骗税或欠缴税款的人需要依法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
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积极做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主动与检、法等部门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联合行动,协同作战。
(二)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在税收征管、稽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尽快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意见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在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中,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督办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