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托菲纳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内陆运费价格的调整部分只提供了数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外经贸部对国内运费部分依现有资料作了相应调整。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调整的依据。
2.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
外经贸部审查了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依据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