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0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2001年1月至6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1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2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主要的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该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的数据作为产业损害调查年份的基数。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9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有机化工产品类,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产品。
该产品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等。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与中国生产的二氯甲烷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