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实,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予复评。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向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七条 异议自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复评;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奖励办公室)对评委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发布奖励通报。
第四十九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各等级奖励金额为:一等奖4.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0.7万元。
第五十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由国家电力公司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