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系统内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获得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推荐单位的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二等奖。
第二十七条 已经推荐或获得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能再被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推荐。重大项目被推荐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独立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与总项目主持单位协商同意后,可单独推荐。但重大项目推荐时,应注明其中的某子项已推荐或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单独推荐或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某一重大项目,其局部关键技术或关键装备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推荐时,应在推荐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第三十条 已推荐或已获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以后又有重大技术创新的,若再次推荐,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缓评项目重新推荐时,应附缓评项目通知单。并证明确已解决了缓评问题,另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