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至2人。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评审组成员,报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设立若干由同行专家组成的专业初评组。
专业初评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组。
第二十条 各专业初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初评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专业初评组的成员,报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其评审组、专业初评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认定的有关单位”,是指:经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国境内有关企事业单位。
(一)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外省级电力公司;
(二)直接承担国家电力科研项目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科研项目的系统外单位;
(三)具有电力专业(学科)的综合类大学。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数内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