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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承担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达项目的推荐单位,可以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电力工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电力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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