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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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