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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八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
  (三)经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获得推荐单位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二等奖。
  第十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委会、评审组和初评三级评审制。
  初评,由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参评、不授和缓评的评审意见。
  评审组评审,在初评基础上作出认定科技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委会提出获奖
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委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奖励办公室)对评委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和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由国家电力公司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费用由国家电力公司筹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十八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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