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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中国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授奖制度,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设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委会是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最高评审机构。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奖励办公室设在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五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的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具有新的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电力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非在线应用软件等项目中,具有显著的科学贡献和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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