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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1]257号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本原则及各国通行做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


            (2001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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