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申请重点项目、优秀项目或项目启动资助经费,须由本人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为国服务资助经费,须由国内合作单位填写《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2)。所在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部门或部委主管部门(简称有关地区和部门)审核。有关地区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软盘(一张)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国家人事部。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地区和部门可向国家人事部申请小额资助经费,申请时,应提交地方财政或部门财务同意按照至少1:2比例匹配相应经费的函。
留学人员申请小额资助的具体办法由有关地区和部门自行制定。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参加会议国际旅费资助,一般在小额资助中列支,需要向国家人事部直接申请国际会议旅费资助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在会议前二个月将申请人填写并经审核同意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3)、国外邀请函以及书面报告一并报人事部。
第六条 国家人事部设立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上报的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国家人事部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经费资助一般每年审批二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为国服务经费和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经费的划拨
第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国家人事部全额下拨至有关地区和部门,并由地区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八条 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按年度下拨给有关地区和部门,由地区和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资助经费拨付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为国服务经费和需要国家人事部支持的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旅费,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