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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
 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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