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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20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厅(局):
  最近,四川等省物价、财政部门来函来电反映,国家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每证收费2元。按照有关规定,该收费全额上交公安部,省及省以下公安部门在发放边境通行证时,所支出的运输、损耗等费用没有经费来源,给发证工作带来困难,要求适当提高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或在现行每证2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的分配比例。经研究并商公安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0号)规定的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元,收费标准已包含了印刷和发放证件的费用,因此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不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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