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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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