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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 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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