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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其他工程项目核查
  核查内容:其他工程项目核查是指苗圃、防火、病虫害防治、科技等工程。具体内容包括:
  1.工程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2.物资(包括车辆、设备、仪器、工器具、材料等)采购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3.土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情况;
  4.固定资产验收、移交、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核查
  核查内容:所有由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资金计划、拨付、到位和使用情况;
  2.资金单独存储、单独核算情况;
  3.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管护人员工资、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情况,养老统筹补助资金及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4.省级相应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
  5.违纪项目和违纪金额数量;
  6.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
  7.财务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四章 核查成果汇总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核查成果包括: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核查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十条 为便于国家抽查,受检省、县(局)应分别提供一式五份复查和自查报告、相应的报表(包括计算机文件软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所)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专业全面的核查验收队伍,配备作风过硬、工作严谨、技术精干的人员,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工作,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核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核查验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建立完整的历年核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设有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抽查合格、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程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令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没有按计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相关任务;
  2.工程质量和标准没有达到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建设标准;
  3.弄虚作假、虚报任务完成情况;
  4.擅自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抽查不合格的省,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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