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计部门提交的年度木材计划实际完成情况;
3.伐区设计质量;
4.作业实际的采伐林班(或小班)、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出材量;生产部门木材生产台账;
5.销售部门内部与外部销售台账;
6.以木材为原料的各生产厂(车间)木材出入库账;
7.越界采伐木材数量。
第十四条 造林项目任务核查
核查验收标准:参照《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国有林区营造林检查验收规则》、《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等规定和标准执行。
核查内容:作业设计情况,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当年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任务情况,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当年造林合格率与3年保存率,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规范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工造林
1.计划下达的任务;
2.提出的任务指标完成数量;
3.当年造林成活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为85%以上(含),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为70%以上,达到上述成活率标准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4.3年保存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为80%(含)以上;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为65%(含)以上或郁闭度0.2以上;
5.造林初植密度按国家林业局有关造林标准执行;
6.实行针阔混交,混交比例大于30%。
(二)飞播造林
1.计划下达的任务;
2.任务完成数量;
3.当年平均每公顷有苗3000株以上,且出苗比较均匀,有苗样方频度大于50%;
4.宜播面积内3年保存苗木株数每公顷大于1050株;
5.实行针阔混播,混播比例在30%以上。
(三)封山育林
1.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
2.选择封育地块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现地划界清楚,有明显的封山标志牌和防火标志牌;
4.农林、农牧交错的重点地段护栏、关键道口站、卡设置情况;
5.区域内没有伐木、开荒、放牧或其他人为等破坏;
6.看守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森林管护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管护人员的落实情况、管护质量和效果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人员配备数量和实际森林管护面积;
2.任务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管护合同条款规范完整、奖惩措施具体;
3.管护效果,包括: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内违规采伐木材,未经批准从事栽植、养殖、采集和其他人为活动对植被破坏程度,偷砍盗伐木材数量,违法违纪采伐木材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森林管护、一次性安置、待安置职工就业前培训和择业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1.国家计划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数量和实际完成的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
2.从事森林管护、实行一次性安置,以及其他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数量;
3.待安置职工的数量、基本技能培训及重新择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