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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林业局1999年4月12日颁布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和财政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2000〕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的核查验收。
  第三条 工程核查验收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业绩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对工程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核查验收实行任务与资金同步检查的方法,以确保天保工程任务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规划设计院(所)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核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核查的人员要对承担核查验收工作的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核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天保工程核查实行县(局)级核查(以下称自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核查(以下称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六条 工程核查验收包括专项核查、年度核查、阶段验收和总验收。
  专项核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或新闻单位反映的问题,分别由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或单独组成的核查组针对出现的问题,直接赴存在问题的省、市(地区)、县(区)进行的核查;
  年度核查:分别由国家、省、县(局),定期对所辖工程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核查;
  阶段性验收:每3年为一个阶段,由县(局)、省、国家林业局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
  总验收;工程全面完成后,在县(局)、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总验收。
  第七条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季节要求,确定的核查验收时间为:
  年度核查时间:各县(局)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工程主管部门;省级复查从4月中旬开始,5月底前完成并将省级复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级抽查从6月开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总验收比照上述时间进行。
  第八条 国家级年度任务核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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