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1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检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