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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颁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农经发〔200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金、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和《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有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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