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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4日 国质检函〔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换(发)证工作和设立审查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压力锅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压力锅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四、企业申请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五、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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